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
1 、死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2 、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3 、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4 、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00 元以上)在 2‰ 以下。
5 、三级安全教育率为 100% 。
6 、安全隐患整改率达 100% 。
7 、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 95% 。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
2 、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
实现。
3 、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
责。
2 、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
目标努力工作。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 、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负责对各级管理责任人及项目负
责人进行考核。
2 、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
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
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
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
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
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 后 ,不 积极组织 抢救;不 吸 取教训采取措施,
致使同类 事故重 复 发生的。
第 九 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 缺少 防护设施及存事故隐患。
1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 没 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 严 重 缺
陷 者,不得安 装 或 运 行,对于确定安 装使用 防护有 严 重 缺陷 的设备、
设施的责任者和 随意 确定 拆毁 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 款 100-
200 元。
2 、存有重大事故隐患, 逾 期不 解决 的,对 相 关部门主管及专
(兼)职安全员罚 款 300-500 元。
3 、存有事故隐患, 虽然 在接 到《 事故隐患 通知书》后 对事故进
行了整改, 但 整改不彻 底 或 《 事故隐患 回 执 》逾 期不反 馈消 项的,
对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罚 款 100-200 元。
4 、对确定 将 有 毒 有害产 品 的生产 转移 ,分 包 给 无 防护措施的单
位,并 未 提 供 技术指导和 协助解决 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
200-1000 元罚 款 ,并 扣 罚 月 工 资 的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