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Ⅰ 类隐
患自查
标准
Ⅱ 类隐
患自查
标准
Ⅲ 类隐患
自查标准
Ⅳ 类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除周期 排除责任
人
基础管
理
资质证
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
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
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
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 第 13 条第
(四)项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
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令第 3 号)第
12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21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2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 责任落实
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1
每旬
安全生产
产责任
制
情况
情况
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
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
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
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
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条
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
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
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
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
报 废 管理、施工和 检维修 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 及 重 大 危险
源 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 外用 工管理,职业健 康
管理、防 护用品 管理,应 急 管理,事 故 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风险因素辨 识管 控 和事 故 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针对高危 工 艺 、设备、 物品 、 场 所和岗位实
施 分级 管 控 ,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分别 建立 台账 ,
如 实记 录辨 识的 风险因素 、排查 出 的 问题 、事 故 隐患和 整
改信息 ,并及时以 适 当的方 式向 从业人员公 示 或者 通
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 9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 安全
培训时间 不 得少于 32 学 时。每 年再 培训时间 不 得少于 12
学 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资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 照国 家 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 可 上岗作
《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证书
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 务院 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会 同国 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 按 照国 家 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家统 一格 式 的特种作
业人员证书,方 可 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 8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三 级 ”
安全教育
“三 级 ”
安全教育
新 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 临 时工、合同工、劳 务 工、 轮 换
工、 协议 工等) 都 必须 进 行 厂级 、车间(工 段 、 区 、 队 )、
班组 级 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 不 得少于 24 学 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4、1 5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转 岗、 复 工
教育
转 岗、 复 工
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 调整 工作岗位或 离 岗一 年
以上 重新 上岗时,应当 重新接受 车间(工 段 、 区 、 队 )和
班组 级 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 9 条第一 款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四 新 ”
教育
“四 新 ”
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新 工 艺 、 新技术 或者 使用新 设备、 新材
料 时,应当 对 有关从业人员 重新进 行有 针对性 的安全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 9 条第二 款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 接受 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 、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 和 危险物品 的生
产、经营、 储存 、 装卸 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自任职 之 日 起六个 每旬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考核 不 得收 费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3、2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一 )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 按 照国 家 有关规定 进 行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并 持 证上岗 ;
( 二 )对新进 人员、实 习 人员 进 行 厂 、车间、班组三 级 教育
培训 ;
( 三 )对采用新 工 艺 、 新技术 、 新材料 或者 使用新 设备的人
员 进 行专门教育培训 ;
( 四 )对调 岗或 离 岗 六个 每旬以上人员 进 行车间、班组 两
级 教育培训, 对临 时 转 岗、换岗人员 进 行 新 岗位教育培
训 ;
( 五 )协 同 外来 施工单位 对外来 施工人员 进 行专门教育培
训 ;
(六) 与劳 务派遣 单位 分别对 劳 务派遣 人员 进 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 技 能教育培训 ;
(七) 每 年 至少 进 行一 次 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 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档案, 如 实记 录 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 结果
等。培训考核 结果 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
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不 合格
的, 不 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
检 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 档案
安全生产
检 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 档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根
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 , 对 安全生产 状 况 进 行经 常性
检 查 ;对检 查中发 现 的安全 问题 ,应当立 即处 理 ;不 能 处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
当及时 处 理。 检 查及 处 理情况应当 如 实记 录 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检 查中发 现重 大事
《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故 隐患,依照 前款 规定 向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
负责人 不 及时 处 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可 以 向 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 到报告的部
门应当依法及时 处 理。
重 大 危险
源 档案
重 大 危险
源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 安全 评估后 的 重 大 危险源 及时登记
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 地址 、 联 系人、 联 系方 式 ;2) 重 大 危险源 的
基本情况;3) 重 大 危险源 相关 技术 资 料 ;4) 检测 及监
控措 施; 5 ) 重 大 危险源 应 急预 案; 6 ) 重 大 危险源 安全
评估 报告;7) 重 大 危险源 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 重 大 危险源 监督管
理规定》第 1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事 故 管理
档案 台帐
事 故 管理
档案 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将 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 故进
行 调 查 分析 , 采 取防范 措 施,防 止 同类事 故再次 发生。
有关资 料 应 归 档 保存 。
《生产安全事 故 报告和 调 查
处 理条例》第 31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档案 台帐
安全设备
设施 维护 、
保养台帐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 计 、制 造 、安 装 、 使用 、 检测 、
维修 、 改造 和报 废 ,应当 符 合国 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对 安全设备 进 行经 常性维护 、 保养 ,
并定期 检测 , 保 证 正常运转 。 维护 、 保养 、 检测 应当作 好
记 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 字 。
《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 协议
书
安全 协议
书
第二十 六 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 将 生产经营项目、 场 所和
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 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 人的,应当 对承
包、 承租 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 进 行核验, 对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不 得发包、 出租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承 包、 承租 单位或者 个 人的安全生
产工作 进 行 统 一 协调 、管理,定期 进 行安全 检 查,并在
专门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或者 承 包、 租赁 合同中,依法 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 6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 故 报告、 调 查
处 理、应 急救援 、经 济赔偿 、事 故风险金 等安全生产事项
作 出 明确 约 定。
安全生
产投入
安全 费用
使用
安全 费用
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 保 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需 的资 金 投
入,并 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需 的资 金 投入 不足导致 的 后
果承担 责任。安全生产资 金 投入应当专项 用 于下列事
项:
( 一 ) 安全 技术措 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 器 具的
更 新 、 改造 、 维护 、 检 验 检测 和 校 验 ;
( 二 ) 安全生产 宣传 、教育、培训以及 技术研究 、成 果推广
和应 用;
( 三 ) 安全生产 风险因素辨 识管 控 和事 故 隐患排查治理 ;
( 四 ) 劳动防 护用品 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 津贴 、 奖金 发
放 ;
( 五 )重 大 危险源 监 测 监 控;
(六) 安全生产应 急 管理、事 故救援演练 以及 救援队伍 建
设 ;
(七) 安全生产 评价 、 评估 和标准化建设 ;
(八) 其他 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工 伤保险
工 伤保险
第四十 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 ,为
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
国 家鼓励 生产经营单位投 保 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 。
《安全生产法》第 4 8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应 急 管
理
应 急救援
预 案
应 急救援
预 案的制
1、生产经营单位 风险 种类 多 、 可 能发生 多 种事 故 类型
的,应当组 织编 制本单位的 综 合应 急预 案。 综 合应 急预
《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8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定
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 急 组 织 机构及其职责、 预 案体系
及 响 应程 序 、事 故预 防及应 急保障 、应 急 培训及 预 案 演练
等主要内容。
2、 对 于 某 一种类的 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根 据 存 在的
重 大 危险源 和 可 能发生的事 故 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
急预 案。专项应 急预 案应当包括 危险性分析 、 可 能发生的
事 故 特 征 、应 急 组 织 机构与职责、 预 防 措 施、应 急处 置程
序 和应 急保障 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9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3、 对 于 危险性较 大的 重点 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重点 工作岗位的 现场处 置方案。 现场处 置方案应当包括
危险性分析 、 可 能发生的事 故 特 征 、应 急处 置程 序 、应 急
处 置要 点 和注 意 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1 0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预 案 评审 制定的应 急预 案,组 织 专 家对 应 急预 案 进 行 评审 。应 急
预 案应当至少每三 年修订 一 次 。
《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7 条,第 14 条,
第 2 9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预 案备案 应 急预 案应 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
《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1 9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应 急预 案
演练
应 急预 案
演练
每 年 至少组 织 一 次综 合应 急预 案 演练 或者专项应 急预 案
演练 ,每季度至少组 织 一 次现场处 置方案 演练 。
《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2 6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应 急预 案
演练评估
报告
应 急预 案 演练结束后 ,应 急预 案 演练 组 织 单位应当 对 应
急预 案 演练效果进 行 评估 , 撰写 应 急预 案 演练评估 报
告, 分析存 在的 问题 ,并 对 应 急预 案 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27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应 急救援
物 资
应 急救援
物 资
第 七 十 六 条 国 家 加强生产安全事 故 应 急 能力建设,在
重点 行业、 领域 建立应 急救援 基 地 和应 急救援队伍 , 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7 6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励 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 社会 力 量 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配
备相应的应 急救援装 备和 物 资, 提高 应 急救援 的专业化
水 平。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 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 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对 特种设备(包括安全 附 件及安全 保
护装 置) 进 行经 常性维修 、 保养 、定期 检测 , 维修 、 保
养 、 检测 应 做好 记 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 字 , 检 验 不 合格
的 不 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 使用 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 技术 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 6 条,《特种设备 使用 安全
管理规范》第 5.6. 2、 5.6. 3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业 卫
生基础
管理 机构、人员
设置
机构、人员
设置
职业 病危害严重 的 用 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 指 定职业 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 ,配备专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其
他 存 在职业 病危害 的 用 人单位,劳动者 超过 1 00 人的,
应当设置或者 指 定职业 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 ,配备专
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 00 人以下的,应当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 病 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 防
治法》第 2 0 条第一项《工作
场 所职业 卫 生监督管理规
定》第 8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危害因素
检测 、 危害
现状评价
危害因素
检测 、 危害
现状评价
1、 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卫 生 技术服务 机构,每 年 至
少 进 行一 次 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 。2、职业 病危害严重 的
企业,应当 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卫 生 技术服务 机
构,每三 年 至少 进 行一 次 职业 病危害现状评价 。3、 检
测 、 评价结果 应当 存 入本单位职业 卫 生档案,并 向 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 布 。4、从事 使用高毒
物品 作业的 用 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 个 每旬 对高毒 作业 场
所 进 行一 次 职业中 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季度 进 行一
次 职业中 毒危害控 制 效果评价 。
《工作 场 所职业 卫 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 2 0 条,《 使用 有
毒物品 作业 场 所劳动 保护 条
例》第 2 6 条第二 款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业健 康
职业健 康 用 人单位应当 对 劳动者 进 行上岗 前 的职业 卫 生培训和在 《职业 病 防治法》第 3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