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附依据)

2025年3月120:21:45发布者:Uncle_F 18 views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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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Ⅰ 类隐

患自查

标准

Ⅱ 类隐

患自查

标准

Ⅲ 类隐患

自查标准

Ⅳ 类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除周期 排除责任

基础管

资质证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

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

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

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 第 13 条第

(四)项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

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令第 3 号)第

12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21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2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 责任落实

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1

每旬

安全生产

产责任

情况

情况

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

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

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

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

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

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

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

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

管理、施工和 检维修 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 危险

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 外用 工管理,职业健

管理、防 护用品 管理,应 管理,事 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风险因素辨 识管 和事 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针对高危 、设备、 物品 所和岗位实

分级 ,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分别 建立 台账

实记 录辨 识的 风险因素 、排查 问题 、事 隐患和

改信息 ,并及时以 当的方 式向 从业人员公 或者

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 9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 安全

培训时间 得少于 32 时。每 年再 培训时间 得少于 12

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资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照国 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 上岗作

《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证书

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 务院 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国 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 照国 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家统 一格 的特种作

业人员证书,方 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 8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三

安全教育

“三

安全教育

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 时工、合同工、劳 工、

工、 协议 工等) 必须 厂级 、车间(工 )、

班组 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 得少于 24 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4、1 5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岗、

教育

岗、

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 调整 工作岗位或 岗一

以上 重新 上岗时,应当 重新接受 车间(工 )和

班组 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 9 条第一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四

教育

“四

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新技术 或者 使用新 设备、 新材

时,应当 有关从业人员 重新进 行有 针对性 的安全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 9 条第二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 接受 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 危险物品 的生

产、经营、 储存 装卸 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自任职 起六个 每旬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考核 得收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3、2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 照国 有关规定 行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并 证上岗 ;

( )对新进 人员、实 人员 、车间、班组三 教育

培训 ;

( )对采用新 新技术 新材料 或者 使用新 设备的人

行专门教育培训 ;

( )对调 岗或 六个 每旬以上人员 行车间、班组

教育培训, 对临 岗、换岗人员 岗位教育培

;

( )协 外来 施工单位 对外来 施工人员 行专门教育培

;

(六) 与劳 务派遣 单位 分别对 务派遣 人员 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 能教育培训 ;

(七) 至少 行一 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档案, 实记 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 结果

等。培训考核 结果 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

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合格

的, 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

查和隐

患排查记

档案

安全生产

查和隐

患排查记

档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安全生产 行经 常性

;对检 查中发 的安全 问题 ,应当立 即处 ;不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

当及时 理。 查及 理情况应当 实记 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查中发 现重 大事

《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隐患,依照 前款 规定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

负责人 及时 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到报告的部

门应当依法及时 理。

危险

档案

危险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安全 评估后 危险源 及时登记

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 地址 系人、 系方 ;2) 危险源

基本情况;3) 危险源 相关 技术 ;4) 检测 及监

控措 施; 5 危险源 急预 案; 6 危险源 安全

评估 报告;7) 危险源 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 危险源 监督管

理规定》第 1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管理

档案 台帐

管理

档案 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 故进

分析 取防范 施,防 同类事 故再次 发生。

有关资 保存

《生产安全事 报告和

理条例》第 31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档案 台帐

安全设备

设施 维护

保养台帐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 、制 、安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 和报 ,应当 合国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安全设备 行经 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 检测 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 应当作

,并由有关人员签

《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 协议

安全 协议

第二十 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 生产经营项目、 所和

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 给其他单位或者 人的,应当 对承

包、 承租 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 行核验, 对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得发包、 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承 包、 承租 单位或者 人的安全生

产工作 协调 、管理,定期 行安全 查,并在

专门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或者 包、 租赁 合同中,依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 6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 报告、

理、应 急救援 、经 济赔偿 、事 故风险金 等安全生产事项

明确 定。

安全生

产投入

安全 费用

使用

安全 费用

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 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的资

入,并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的资 投入 不足导致

果承担 责任。安全生产资 投入应当专项 于下列事

项:

( ) 安全 技术措 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 具的

改造 维护 检测 ;

( ) 安全生产 宣传 、教育、培训以及 技术研究 、成 果推广

和应 用;

( ) 安全生产 风险因素辨 识管 和事 隐患排查治理 ;

( ) 劳动防 护用品 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 津贴 奖金

;

( )重 危险源 控;

(六) 安全生产应 管理、事 故救援演练 以及 救援队伍

;

(七) 安全生产 评价 评估 和标准化建设 ;

(八) 其他 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4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伤保险

伤保险

第四十 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 ,为

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家鼓励 生产经营单位投 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 4 8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急救援

急救援

案的制

1、生产经营单位 风险 种类 能发生 种事 类型

的,应当组 织编 制本单位的 合应 急预 案。 合应 急预

《生产安全事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8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 机构及其职责、 案体系

应程 、事 故预 防及应 急保障 、应 培训及 演练

等主要内容。

2、 一种类的 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的

危险源 能发生的事 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

急预 案。专项应 急预 案应当包括 危险性分析 能发生的

、应 机构与职责、 施、应 急处 置程

和应 急保障 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9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3、 危险性较 大的 重点 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重点 工作岗位的 现场处 置方案。 现场处 置方案应当包括

危险性分析 能发生的事 、应 急处 置程 、应

置要 和注 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1 0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评审 制定的应 急预 案,组 家对 急预 评审 。应

案应当至少每三 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7 条,第 14 条,

第 2 9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案备案 急预 案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

《生产安全事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1 9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急预

演练

急预

演练

至少组 次综 合应 急预 演练 或者专项应 急预

演练 ,每季度至少组 次现场处 置方案 演练

《生产安全事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2 6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急预

演练评估

报告

急预 演练结束后 ,应 急预 演练 单位应当

急预 演练效果进 评估 撰写 急预 演练评估

告, 分析存 在的 问题 ,并 急预 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 急预 案管

理办法》第 27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急救援

急救援

条 国 加强生产安全事 能力建设,在

重点 行业、 领域 建立应 急救援 和应 急救援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7 6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 社会 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配

备相应的应 急救援装 备和 资, 提高 急救援 的专业化

平。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 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 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特种设备(包括安全 件及安全

护装 置) 行经 常性维修 保养 、定期 检测 维修

检测 做好 ,并由有关人员签 合格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 使用 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 技术 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 6 条,《特种设备 使用 安全

管理规范》第 5.6. 2、 5.6. 3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业

生基础

管理 机构、人员

设置

机构、人员

设置

职业 病危害严重 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 定职业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配备专职职业 生管理人员。其

在职业 病危害 人单位,劳动者 超过 1 00 人的,

应当设置或者 定职业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配备专

职职业 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 00 人以下的,应当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治法》第 2 0 条第一项《工作

所职业 生监督管理规

定》第 8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危害因素

检测 危害

现状评价

危害因素

检测 危害

现状评价

1、 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技术服务 机构,每

行一 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 。2、职业 病危害严重

企业,应当 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技术服务

构,每三 至少 行一 职业 病危害现状评价 。3、

评价结果 应当 入本单位职业 生档案,并 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 。4、从事 使用高毒

物品 作业的 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 每旬 对高毒 作业

行一 职业中 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季度 行一

职业中 毒危害控 效果评价

《工作 所职业 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 2 0 条,《 使用

毒物品 作业 所劳动 保护

例》第 2 6 条第二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业健

职业健 康 用 人单位应当 劳动者 行上岗 的职业 生培训和在 《职业 防治法》第 3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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