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某有限公司专项财务顾问合同
20 年 月
甲方(委托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方(受托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是一家致力于水环境污
染治理、水资源保护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
注册的企业法人,为一家综合投资公司,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负责提供以下服务:
1.1 对甲方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根据甲方需求设计适合甲方的融资方案。
1.2 乙方根据甲方具体情况,向甲方投资或为甲方推荐有能力为甲方提供融资资金的
公司 ( 以下简称“资金方” ) 共同投资或者由资金方全额投资,为甲方筹集到公司所需资金。
资金方以《确认函》由甲方确认为准。
1.3 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3.1 币种:人民币
1.3.2 融资金额: ( 大写:人民币 )
1.3.3 融资资金使用期限:
1.3.4 融资总成本:
1.3.5 财务顾问费计算标准:实到融资金额 × 融资期限 (5 年 )×(15%- 融资协议中约定
的融资成本年利率 ) 。融资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资金方或者甲方与乙方、资金方其中一方
签订的融资协议。
1.3.6 乙方为甲方实际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年年利率等内容以甲方与乙方、
资金方或者甲方与乙方、资金方其中一方正式签署的融资协议为准。
第二条 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
2.1 财务顾问费分为以货币形式支付和以甲方股权形式支付两部分:
2.2 货币形式支付部分
2.2.1 计算及支付方式
甲方在实际收到乙方融资资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专项财
务顾问费,金额为:实际融资金额的 1%; 自甲方收到融资资金届满一年之日起的 3 个工作
日内,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二年的财务顾问费,金额与上年相同;以后每年支付的时
间和方法以此类推,直至甲方与乙方、资金方或者甲方与乙方、资金方其中一方签订的融
资协议终止。
甲方将财务顾问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便门支行
2.2.2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后,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财务顾问
费发票。
2.3 以甲方股权形式支付部分
2.3.1 计算及支付方式
股权形式支付金额 = 实到融资金额 × 融资期限 (5 年 )×(15%- 融资协议中
约定的融资成本年利率 -1%) 。
应支付给乙方的甲方股权百分比 = 股权形式支付金额 / 甲方股权价格确认基
准日的净资产额 ×100% 。
2.3.2 股权价格确认的基准日为甲方在实际收到乙方融资资金之日,甲方净资产额由
会 计 师 务所 出 具的 审 计 报告 为准。
2.3.3 在甲方实际收到乙方融资资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的股 东 与乙方签订
股权 转让 合同 并办 理 完毕 工 商变更 登记。 ( 具体情况需要甲方确认股权 转让 的 主 体,同时甲
方的全部股 东也 需要在此协议上 盖章 或签 字 ,以确认股权支付部分的有 效性 。 )
2.3.4 乙方成为甲方股 东 后,甲方 引 进新的 战略 投资者的条件 不得优 于本合同约定的
给 予 乙方之条件。 如 在融资资金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甲方 仍未 能成 功 上 市 ,则甲方原股 东
承诺按 照届时乙方 持 有甲方之股权净 值 ( 此净 值不 应 低 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形式支付金额与
按 照同期 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 息 之和 ) 一 次性 付 款 收 购 乙方 持 有的全部股权。
2.4 财务顾问费用收 取 比 例如不足 1% 的,则财务顾问费将全额 按 照本条 2.1
款 约定以货币形式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