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
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
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
或者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
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 1 至 2 人,重伤 1 至 9 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直经损 100 万至 900 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 3 至 9 人,重伤 10 至 49 人,直经损 1000 万至
5000 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 10 至 29 人,重伤 50 至 99 人,直经损 5000 万至
1 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 30 人以上,重伤 100 人以上,直经损 1 亿以
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 年 11 月 11 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
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下同);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 人
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
亡 3 人以上;重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
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
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
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 7 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
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
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
下列火灾:( 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 )
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
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 )车辆、船舶、飞
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
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
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
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 .死亡 30 人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 .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
2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不满 300 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 .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
2 .重伤 20 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 .死亡 2 人以下;
2 .重伤 3 人以上, 19 人以下;
3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
五、旅游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名游客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