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95 ( 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
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
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
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
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
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
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
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 、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 、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
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
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50h ;
2 )小于等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
置提出了要求;
3 )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
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 )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 )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 、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00h ;
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 )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 )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 标 志 的 备 用电 源 的 连续供 电时间,从 30min 修
改为 90min 。
4 、补充、完善了 幼儿园 、 托儿所 和 老 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 离 的要求;对于 医疗 建筑,要求按
照 护理单元 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 幼儿园 和 总 建筑 面积 大于 500m 2 的 老 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 喷 水灭
火系统,大、中型 幼儿固 和 老 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医疗 建筑、 老 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 指示 标 志 的 备 用电 源 的 连续供 电时间,从 20min 和 30min 修改为 60min 。
5 、为 满足各 地商业步行街建设 快速发 展的 需 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
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 针 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
反映 的 问题 ,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 依据 。
6 、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 车登 高 操 作场地、救援 入口 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
防设施应设置明 显 的标 识 ,消防水 泵 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 考虑 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
人员的安全防 护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 车停靠 的 屋面上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 广告牌 的设置,
不应 影响 灭火救援行动。
7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
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8 、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 生产 和储 存 功能划分不 同 的防火分区,
储 存 区应 采 用防火 墙 与其他功能 空 间进行分隔;补充了 1×10 5 m 3 -3×10 5 m 3 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 氮 、
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 站 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
9 、完善了公共建筑 上 下层 之 间防止火灾蔓延的 基 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 总 建筑 面积 大于
20000m 2 时有关防火分隔方 式 的具体要求。
10 、适当 扩 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 围 : 如 高层公共建筑、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 所 、商店、展览
建筑、 财贸金融 建筑、 客运 和 货运 等建筑;明确了 甲 、 乙 、 丙 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 餐饮
场 所 应设置 厨 房自动灭火 装 置的范 围 ;增加了 冷 库设置自动 喷 水灭火系统的范 围 。
11 、在比 较研究 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 开 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 危险性 和木结构构件的耐火 性
能 试验 ,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 骨架组 合 墙 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 基础上 ,系统地规定了木结
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12 、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 之 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 工 业
建筑和 甲 、 乙 、 丙 类液体储罐 之 间的防火间距、 柴油机 房等的平 面布 置要求、有关防火 门 等 级 和电梯层 门 的
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 面积 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
筑或 裙 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13 、进一步明确了 剪刀 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 户门开 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
筑与 裙 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 寓 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 27m , 但 小于等于 54m 的住宅建
筑设置一 座 疏散楼梯间的要求。
本规范共确定了 165 条 强制性 标准条文, 约占 全部条文的 39% 。在 执 行时, 如果某 一 强制性 标准条文中
含 有 允许 调整的非 强制性 要求时, 仍 可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和条件进行确定, 如 本规范第 4.4.2 条 强制 要求进
行分 组布 置和 组 与 组之 间应设置防火间距, 但组 内储罐 是否 要 单 排 布 置 则 不 是强制性 的要求, 而 可以 视 储罐
数 量 、大小和场地 情况 进行确定。
目 录
1 总则 .......................................................................................................................................................................... 3
2 术 语 、 符号 ............................................................................................................................................................... 5
2.1 术 语 ............................................................................................................................................................... 5
2.2 符号 ............................................................................................................................................................... 6
3 厂房和仓库 ............................................................................................................................................................... 7
3.1 火灾 危险性 分类 ........................................................................................................................................... 7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 级 .............................................................................................................................. 14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 面积 和平 面布 置 ......................................................................................................1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24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29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 爆 ..................................................................................................................................... 32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6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38
4 甲 、 乙 、 丙 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 料 堆场 .......................................................................................39
4.1 一 般 规定 ..................................................................................................................................................... 39
4.2 甲 、 乙 、 丙 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0
4.3 可燃、 助 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4.4 液化 石油 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50
4.5 可燃材 料 堆场的防火间距 ..........................................................................................................................53
5 民用建筑 ................................................................................................................................................................. 54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 级 .................................................................................................................................. 54
5.2 总 平 面布局 ................................................................................................................................................. 58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60
5.4 平 面布 置 ..................................................................................................................................................... 64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2
6 建筑构造 ................................................................................................................................................................. 88
6.1 防火 墙 ......................................................................................................................................................... 88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 井 ..................................................................................................................................... 90
6.3 屋 顶、 闷 顶和建筑 缝隙 .............................................................................................................................. 94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5
6.5 防火 门 、 窗 和防火卷 帘 ............................................................................................................................ 101
6.6 天 桥 、 栈桥 和管 沟 ................................................................................................................................... 103
6.7 建筑保温和外 墙装 饰 ................................................................................................................................ 104
7 灭火救援设施 ....................................................................................................................................................... 106
7.1 消防 车 道 ................................................................................................................................................... 106
7.2 救援场地和 入口 ....................................................................................................................................... 109
7.3 消防电梯 ................................................................................................................................................... 110
7.4 直升机停机坪 ........................................................................................................................................... 112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113
8.1 一 般 规定 ................................................................................................................................................... 113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115
8.3 自动灭火系统 ........................................................................................................................................... 117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2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 123
9 供暧 、通 风 和 空 气调 节 ....................................................................................................................................... 125
9.1 一 般 规定 ................................................................................................................................................... 125
9.2 供暖 ........................................................................................................................................................... 126
9.3 通 风 和 空 气调 节 ....................................................................................................................................... 127
10 电气 ..................................................................................................................................................................... 133
10.1 消防电 源 及其 配 电 .................................................................................................................................133
10.2 电 力线路 及电器 装 置 .............................................................................................................................. 137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 标 志 ..............................................................................................................140
11 木结构建筑 ......................................................................................................................................................... 142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47
12.1 一 般 规定 ................................................................................................................................................. 148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51
12.3 通 风 和排烟系统 ..................................................................................................................................... 153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5
12.5 供 电及其他 ............................................................................................................................................. 155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6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157
附录 C 隧道内 承重 结构体的耐火极限 试验升 温 曲线 和相应的 判 定标准 .............................................................157
1 总则
1.0.1 为了 预 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 危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产 安全, 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 列新 建、 扩 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 、 乙 、 丙 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 助 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 料 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 空工程 、 石油 和天然气 工程 、 石油 化 工工程 和火 力发 电厂与变电 站 等的建筑防火设
计,当有 专门 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 所 规定的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 各 类厂房、仓库及其 辅助 设施等
工 业建筑,公共建筑、 居 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 各 类可燃材 料 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 工程 。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 工程是指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 机 动 车 和非 机 动 车 交通隧道及其 辅助 建筑。 根据 国
家标准《城市规划 基 本术 语 标准》 GB/T50280-1998 ,城市建成区 简称 “建成区”, 是指 城市行 政 区内 实际已
成 片开发 建设、市 政 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 本具 备 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 空 、 石油 和天然气、 石油 化 工 、 酒 厂、 纺织 、 钢铁 、 冶金 、 煤 化 工 和电 力 等 工程 , 专 业 性较
强 、有些要求比 较特殊 , 特 别 是 其中的 工艺 防火和 生产过程 中的本 质 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 还 不具体,
这些 工程 设计中的 某 些防火要求 也 与一 般工 业或民用建筑有 所 不 同 ,在本规范 做 了原 则 要求, 但 难以 更详尽
地确定这些 工程 的 某 些 特殊 防火要求, 因此 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 工程 的 专 项防火规范 执 行。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 药 、 炸药 及其 制品 厂房(仓库)、 花炮 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 1.0.3 火 药 、 炸药 及其 制品 厂房(仓库)、 花炮 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
《民用 爆破 器材 工程 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 、《烟 花爆竹工 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等规范中有 专门 规
定。
1.0.4 同 一建筑内设置多 种 使用功能场 所 时,不 同 使用功能场 所之 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
其 各 功能场 所 的防火设计应 根据 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0.4 本条规定了在 同 一建筑内设置多 种 使用功能场 所 时的防火设计原 则 。
对于 同 一 性质 的建筑, 如 民用建筑或 工 业建筑,当在 同 一建筑物内设置两 种 或两 种 以 上 使用功能的场 所
时,不 同 使用功能区或场 所之 间 需 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 证 火灾不 会 相 互 蔓延。为 此 , 首先 要 考虑 将这些场
所 进行防火分隔,并 且 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 符 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例如 住宅与商店的 上 下
组 合建造, 幼儿园 、 托儿所 与 办 公、 写字 建筑或电 影院 、 剧 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 类建筑及建筑内不 同 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 面布局 、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 需根据 该建筑的使用 性质 、建筑高度、
火灾 危险性 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 同 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 情况 等确定。对于建
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 车 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 量 等, 则需 按整体建筑 考虑 ,有关建筑灭
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 根据 本规范第 8.1.1 条规定的原 则 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 遵循 国家的有关方 针政策 , 针 对建筑及其火灾 特点 ,从全 局 出 发 ,统 筹 兼
顾 , 做到 安全适用、技术 先 进、 经济 合 理 。
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 除 应 符 合本规范的要求外, 尚 应结合 实际情况采 取 更 加 严格
的防火 措 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 门组织专题研究 、 论证 。
1.0.7 建筑防火设计 除 应 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 应 符 合国家 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 单 层厂房、仓库和其
他民用建筑。
注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 符 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条文说明】 2.1.1 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和住宅 单元 为 基础 ,对不 同 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 待 ,
有利于处 理 消防安全和 经济 的 矛盾 。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
对于非住宅类的 居 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 工 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建筑划分为
高层建筑。对于有些 单 层建筑, 如 体 育馆 、高大的 单 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 扑 救条件, 虽 建
筑高度大于 24m , 但仍 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2.1.2 裙 房:在高层建筑主体 投 影 范 围 外,与建筑 生 体相 连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 属 建筑。
【条文说明】 2.1.2 裙 房的 特点是 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 直 接相 连 ,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 属 建筑 而 构
成 同 一 座 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 裙 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 位于与其相 连 的高层建筑
主体对地 面 的 正投 影之 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 情况 的高层建筑的附 属 建筑,不能按 裙 房 考虑 。
2.1.3 重 要公共建筑: 发生 火灾可能造成 重 大人员 伤亡 、 财产 损失 和 严重 社 会影响 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 2.1.3 一 般 , 重 要公共建筑包括 党 政机 关 办 公楼,人员密 集 的大型公共建筑或 集 会 场 所 ,中
小 学校教学 楼、 宿舍 楼, 重 要的通 信 、调度和 指 挥 建筑, 广 播 电 视 建筑, 医院 等以及城市 集 中 供 水设施、主
要的电 力 设施等 涉 及城市或区 域 生 命 线 的 支持 性 建筑或 工程 。
2.1.4 商业 服务网 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 首 层或 首 层及二层,每 个 分隔 单元 建筑 面积 不大于
300m 2 的商店、 邮 政所 、储 蓄 所 、 理发 店等小型营业 性 住房。
【条文说明】 2.1.4 本术 语 中的“建筑 面积 ” 是指 设置在住宅建筑 首 层或一层及二层, 且 相 互 完全分隔后
的每 个 小型商业用房的 总 建筑 面积 。比 如 ,一具有 2 层 上 、下层商业用房 直 接相通的商业 服务网 点 ,该“建
筑 面积 ”为该商业 服务网 点 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 面积之 和。
商业 服务网 点 包括 百 货 店、 副食 店、 粮 店、 邮 政所 、储 蓄 所 、 理发 店、 洗衣 店、 药 店、 洗 车 店、 餐饮 店
等小型营业 性 用房。
2.1.5 高 架 仓库: 货架 高度大于 7m 且采 用 机 械 化 操 作或自动化 控 制 的 货架 仓库。
2.1.6 半 地下室:房间地 面 低 于室外设计地 面 的平 均 高度大于该房间平 均净 高 1/3 , 且 不大于
1/2 者 。
2.1.7 地下室:房间地 面 低 于室外设计地 面 的平 均 高度大于该房间平 均净 高 1/2 者 。
2.1.8 明火地 点 :室内外有外 露 火 焰 或 赤热表 面 的 固 定地 点 (民用建筑内的 灶 具、电 磁炉 等 除
外)。
【条文说明】 2.1.8 术 语 中将民用建筑内的 灶 具、电 磁炉 等与其他室内外外 露 火 焰 或 赤热表 面 区别对 待 ,
主要 是因 其使用时间相对 集 中、 短暂 ,并具有间隔 性 , 同 时 又易 于 封闭 或 切断 。
2.1.9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有 飞 火的烟 囱 或进行室外 砂轮 、电 焊 、气 焊 、气 割 等作业的 固 定地 点 。
2.1.10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 试验 条件下,建筑构件、 配 件或结构从 受 到 火的作用时起, 至失
去 承 载 能 力 、完整 性 或隔 热 性 时止 所 用时间,用小时 表 示 。
2.1.11 防火隔 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 至 相邻区 域 且 耐火极限不 低 于规定要求的不燃 性墙 体。
2.1.12 防火 墙 :防止火灾蔓延 至 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 且 耐火极限不 低 于 3.00h 的不燃
性墙 体。
2.1.13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 暂 时 躲 避火灾及其烟气 危害 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 口 : 供 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 入口 或 直 通室内外安全区 域 的出
口 。
【条文说明】 2.1.14 本术 语 中的“室内安全区 域 ”包括 符 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 走 道等,“室外安
全区 域 ”包括室外地 面 、 符 合疏散要求并具有 直 接 到 达 地 面 设施的 上 人 屋面 、平 台 以及 符 合本规范第 6.6.4
条要求的天 桥 、 连 廊 等。 尽 管本规范将避难 走 道 视 为室内安全区, 但 其安全 性 能 仍 能有别于室外地 面 , 因此
在设计中要将安全出 口直 接通向室外, 尽量 避 免 采 用避难 走 道。
2.1.15 封闭 楼梯间:在楼梯间 入口 处设置 门 ,以防止火灾的烟和 热 气进 入 的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 入口 处设置防烟的前室、 开 敞 式 阳台 或 凹廊 (统 称 前室)等设施,
且 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 门 均 为防火 门 ,以防止火灾的烟和 热 气进 入 的楼梯间。
2.1.17 避难 走 道: 采 取防烟 措 施 且 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 于 3.00h 的防火隔 墙 ,用于人员安全
通行 至 室外的 走 道。
2.1.18 闪 点 :在规定的 试验 条件下,可燃 性 液体或 固 体 表 面产生 的 蒸 气与 空 气 形 成的 混 合物,
遇 火 源 能 够闪 燃的液体或 固 体的 最低 温度( 采 用 闭杯 法 测 定)。
2.1.19 爆炸 下限:可燃的 蒸 气、气体或 粉尘 与 空 气 组 成的 混 合物, 遇 火 源 即 能 发生爆炸 的 最低
浓 度。
2.1.20 沸溢 性油品 : 含 水并在燃 烧 时可 产生 热波 作用的 油品 。
【条文说明】 2.1.20 对于 沸溢 性油品 ,不 仅 油品 要具有一定 含 水 率 , 且 必须 具有 热波 作用, 才 能使 油品
液 面 燃 烧 产生 的 热 量 从液 面 逐渐 向液下 传递 。当液下的温度高于 100 ℃ 时, 热 量 传递 过程 中 遇 油品所含 水后
便可 引 起水的 汽 化,使水的体 积 膨胀 ,从 而 引 起 油品 沸溢 。 常见 的 沸溢 性油品 有原 油 、 渣 油 和 重油 等。
2.1.21 防火间距:防止 着 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 引 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 扑 救的间隔距 离 。
注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 符 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 釆 用防火 墙 、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而 成,能在一定时间
内防止火灾向 同 一建筑的其 余 部分蔓延的 局 部 空 间。
2.1.23 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 采 用 挡 烟设施分隔 而 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 同 一建
筑的其 余 部分蔓延的 局 部 空 间。
2.1.24 充 实 水 柱 :从水 枪 喷 嘴 起 至射 流 90% 的水 柱 水 量 穿 过直 径 380mm 圆孔 处的一 段射 流 长
度。
2.2 符号
A : 泄压 面积 C : 泄压 比 D :储罐的 直 径 DN :管道的公 称直 径
ΔH :建筑高 差 L :隧道的 封闭段长 度 N :人数 n : 座 位数
K : 爆炸特 征 指 数 V :体 积 或容 积 W :可燃材 料 堆场或 粮食筒 仓、 席穴囤 、 土圆 仓的储 量
3 厂房和仓库
本规范 根据 物 质 的火灾 危险特性 ,定 性 或定 量 地规定了 生产 和储 存 建筑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原 则 , 石油 化
工 、 石油 天然气、 医药 等有关行业 还 可 根据实际情况 进一步 细 化。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应 根据生产 中使用或 产生 的物 质性质 及其数 量 等 因 素 划分,可分为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类,并应 符 合 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类别
使用或 产生 下 列 物 质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特 征
甲
1. 闪 点 小于 28 ℃ 的液体
2. 爆炸 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3. 常 温下能自行分 解 或在 空 气中氧化能 导致迅 速 自燃或 爆炸 的物 质
4. 常 温下 受 到 水或 空 气中水 蒸 气的作用,能 产生 可燃气体并 引 起燃 烧 或 爆炸 的物 质
5. 遇酸 、 受热 、 撞击 、 摩擦 、 催 化以及 遇 有 机 物或 硫爾 等 易 燃的 无 机 物,极 易引 起燃 烧 或 爆
炸 的 强 氧化 剂
6. 受撞击 、 摩擦 或与氧化 剂 、有 机 物接 触 时能 引 起燃 烧 或 爆炸 的物 质
7. 在密 闭 设 备 内 操 作温度不小于物 质 本 身 自燃 点 的 生产
乙
1. 闪 点 不小于 28 ℃ 但 小于 60 ℃ 的液体
2. 爆炸 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
3. 不 属 于 甲 类的氧化 剂
4. 不 属 于 甲 类的 易 燃 固 体
5. 助 燃气体
6. 能与 空 气 形 成 爆炸性 混 合物的 浮 游 状态 的 粉尘 、 纤维 、 闪 点 不小于 60 ℃ 的液体 雾滴
丙
1. 闪 点 不小于 60 ℃ 的液体
2. 可燃 固 体
丁
1. 对不燃 烧 物 质 进行加 工 ,并在高温或 熔 化 状态 下 经 常 产生强 辐射热 、火 花 或火 焰 的 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 固 体作为燃 料 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 烧 作其他用的 各种生产
3. 常 温下使用或加 工 难燃 烧 物 质 的 生产
戊
常 温下使用或加 工 不燃 烧 物 质 的 生产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原 则 。
1 表 3.1.1 中“使用的物 质 ”主要 指所 用物 质 为 生产 的主要 组 成部分或原材 料 ,用 量 相对 较 多或 需 对其进
行加 工 等。
2 划分 甲 、 乙 、 丙 类液体 闪 点 的 基 准。
为了比 较 切 合 实际 地确定划分液体物 质 的 闪 点 标准,本规范 1987 年版 编 制组 曾 对 596 种 易 燃、可燃液
体的 闪 点 进行了统计和分 析 , 情况如 下:
1 ) 常见易 燃液体的 闪 点 多数小于 28 ℃ ;
2 )国 产煤油 的 闪 点 在 28 ℃ - 40 ℃ 之 间;
3 )国 产 16 种 规 格 的 柴油 闪 点 大多数为 60 ℃ - 90 ℃ (其中 仅 “ -35#” 柴油 为 50 ℃ );
4 ) 闪 点 在 60 ℃ - 120 ℃ 的 73 个 品种 的可燃液体, 绝 大多数火灾 危险性 不大;
5 ) 常见 的 煤 焦 油 闪 点 为 65 ℃ - 10 ℃ 。
据此 认 为: 凡 是 在 常 温 环境 下 遇 火 源 能 引 起 闪 燃的液体 属 于 易 燃液体,可 列入甲 类火灾 危险性 范 围 。 我
国 南 方城市的 最热月 平 均 气温在 28 ℃ 左右 , 而 厂房的设计温度在 冬季 一 般采 用 12 ℃ - 25 ℃ 。
根据上 述 情况 ,将 甲 类火灾 危险性 的液体 闪 点 标准确定为小于 28 ℃ ; 乙 类,为大于等于 28 ℃ 至 小于
60 ℃ ; 丙 类,为大于等于 60 ℃ 。
3 火灾 危险性 分类中可燃气体 爆炸 下限的确定 基 准。
由于 绝 大多数可燃气体的 爆炸 下限 均 小于 10% ,一 旦 设 备 泄漏 ,在 空 气中 很 容 易达 到爆炸 浓 度, 所 以将
爆炸 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划为 甲 类;少数气体的 爆炸 下限大于 10% ,在 空 气中 较 难 达 到爆炸 浓 度, 所 以将 爆
炸 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划为 乙 类。 但 任何 一 种 可燃气体的火灾 危险性 ,不 仅 与其 爆炸 下限有关, 而且 与
其 爆炸 极限范 围 值 、 点 火能 量 、 混 合气体的相对 湿 度等有关,在 实际 设计时要加 注 意 。
4 火灾 危险性 分类中应 注 意 的 几个 问题 。
1 )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一 般 要分 析 整 个 生产过程 中的每 个环 节是否 有 引 起火灾的可能 性 。 生产 的
火灾 危险性 分类一 般 要按其中 最 危险 的物 质 确定,通 常 可 根据生产 中使用的全部原材 料 的 性质 、 生产 中 操 作
条件的变化 是否会 改变物 质 的 性质 、 生产 中 产生 的全部中间 产 物的 性质 、 生产 的 最终 产品 及其 副 产品 的 性质
和 生产过程 中的 环境 条件等 因 素 分 析 确定。当然,要 同 时兼 顾生产 的 实际 使用 量 或 产 出 量 。
在 实际 中一些 产品 可能有 若干 种 不 同工艺 的 生产 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 料 和 生产 条件 也 可能不 尽 相 同 ,
因而 不 同生产 方法 所 具有的火灾 危险性也 可能有 所 差异 ,分类时要 注 意 区别对 待 。
2 ) 甲 类火灾 危险性 的 生产特性
“ 甲 类”第 1 项和第 2 项 参见 前 述 说明。
“ 甲 类”第 3 项: 生产 中的物 质 在 常 温下可以 逐渐 分 解 , 释 放 出大 量 的可燃气体并 且 迅 速放 热引 起燃 烧 ,
或 者 物 质 与 空 气接 触 后能 发生 猛烈 的氧化作用, 同 时 放 出大 量 的 热 。温度 越 高,氧化 反 应 速 度 越 快 , 产生 的
热越 多,使温度 升 高 越 快 , 如此互 为 因果而 引 起燃 烧 或 爆炸 , 如 硝 化 棉 、 赛璐珞 、 黄磷 等的 生产 。
“ 甲 类”第 4 项: 生产 中的物 质 遇 水或 空 气中的水 蒸 气 会发生剧 烈 的 反 应, 产生 氢 气或其 它 可燃气体,
同 时 产生 热 量 引 起燃 烧 或 爆炸 。该类物 质 遇酸 或氧化 剂 也 能 发生剧 烈 反 应, 发生 燃 烧 爆炸 的火灾 危险性 比 遇
水或水 蒸 气时 更 大, 如金 属钾 、 钠 、氧化 钠 、 氢 化 钙 、 碳 化 钙 、 磷 化 钙 等的 生产 。
“ 甲 类”第 5 项: 生产 中的物 质 有 较强 的氧化 性 ,有些 过 氧化物中 含 有 过 氧 基 ( -0-0- ), 性质 极不 稳 定,
易 放 出氧原 子 ,具有 强 烈 的氧化 性 , 促 使其 它 物 迅 速 氧化, 放 出大 量 的 热 量而发生 燃 烧 爆炸 。该类物 质 对于
酸 、 碱 、 热 、 摩擦 、 催 化或与 易 燃 品 、 还 原 剂 等接 触 后能 迅 速 分 解 ,极 易 发生 燃 烧 或 爆炸 , 如 氯酸钠 、 氯酸
钾 、 过 氧化 氢 、 过 氧化 钠 等的 生产 。
“ 甲 类”第 6 项 : 生产 中的物 质 燃 点较 低 、 易 燃 烧 , 受热 、 撞击 、 摩擦 或与氧化 剂 接 触 能 引 起 剧 烈 燃 烧 或
爆炸 ,燃 烧 速 度 快 ,燃 烧 产 物 毒 性 大, 如 赤磷 、 三硫 化 磷 等的 生产 。
“ 甲 类”第 7 项: 生产 中 操 作温度 较 高,物 质 被 加 热 到 自燃 点 以 上 。 此 类 生产 必须 是 在密 闭 设 备 内进行,
因 设 备 内 没 有 助 燃气体, 所 以设 备 内的物 质 不能燃 烧 。 但是 ,一 旦 设 备 或管道 泄漏 , 即 使 没 有其 它 火 源 ,该
类物 质也会 在 空 气中立 即着 火燃 烧 。这类 生产 在化 工 、 炼 油 、 生 物 制药 等 企 业中 常见 ,火灾的 事故 也 不少,
应 引 起 重视 。
2 ) 乙 类火灾 危险性 的 生产特性
“ 乙 类”第 1 项和第 2 项 见 前 述 说明。
“ 乙 类”第 3 项中 所指 的不 属 于 甲 类的氧化 剂 是 二 级 氧化 剂 , 即 非 强 氧化 剂 。 特性是 :比 甲 类第 5 项的 性
质 稳 定些, 生产过程 中的物 质 遇热 、 还 原 剂 、 酸 、 碱 等 也 能分 解 产生 高 热 , 遇 其他氧化 剂 也 能分 解 发生 燃 烧
甚至 爆炸 , 如过 二 硫酸钠 、高 碘酸 、 重 铬酸钠 、 过 醋酸 等的 生产 。
“ 乙 类”第 4 项 : 生产 中的物 质 燃 点较 低 、 较 易 燃 烧 或 爆炸 ,燃 烧 性 能比 甲 类 易 燃 固 体 差 ,燃 烧 速 度 较 慢 ,
但 可能 放 出有 毒 气体, 如 硫磺 、 樟脑 或 松香 等的 生产 。
“ 乙 类”第 5 项: 生产 中的 助 燃气体本 身 不燃 烧 ( 如 氧气), 但 在有火 源 的 情况 下, 如 遇 可燃物 会 加 速
燃 烧 , 甚至 有些 含 碳 的不燃 固 体 也会 迅 速 燃 烧 。
“ 乙 类”第 6 项: 生产 中可燃物 质 的 粉尘 、 纤维 、 雾滴悬浮 在 空 气中与 空 气 混 合,当 达 到 一定 浓 度时,
遇 火 源 立 即引 起 爆炸 。这些 细 小的可燃物 质 表 面 吸 附包 围 了氧气,当温度 升 高时,便加 速 了 它 的氧化 反 应,
反 应中 放 出的 热促 使其燃 烧 。 迳 些 细 小的可燃物 质 比原 来块状 固 体或 较 大 量 的液体具有 较 低 的自燃 点 ,在适
当的条件下, 着 火后以 爆炸 的 速 度燃 烧 。 另 外, 铝 、 锌 等有些 金 属 在 块状 时并不燃 烧 , 但 在 粉尘状态 时 则 能
够 爆炸 燃 烧 。
研究 表 明,可燃液体的 雾滴 也 可以 引 起 爆炸 。 因而 ,将“ 丙 类液体的 雾滴 ”的火灾 危险性列入乙 类。有
关 信息 可 参见 《 石油 化 工生产 防火 手册 》、《可燃 性 气体和 蒸汽 的安全技术 参 数 手册 》和《 爆炸 事故 分 析 》
等 资 料 。
4 ) 丙 类火灾 危险性 的 生产特性
“ 丙 类”第 1 项 参见 前 述 说明。可 溶 化的可燃 固 体应 视 为 丙 类液体, 如石 蜡 、 沥青 等。
“ 丙 类”第 2 项: 生产 中物 质 的燃 点较 高,在 空 气中 受 到 火 焰 或高温作用时能 够着 火或 微 燃,当火 源 移
走 后 仍 能 持 续 燃 烧 或 微 燃, 如 对木 料 、 棉 花 加 工 、 橡胶 等的加 工 和 生产 。
5 ) 丁 类火灾 危险性 的 生产特性
“ 丁 类”第 1 项: 生产 中 被 加 工 的物 质 不燃 烧 , 且 建筑物内可燃物 很 少,或 生产 中 虽 有 赤热表 面 、火 花 、
火 焰 也 不 易引 起火灾, 如 炼 钢 、 炼 铁 、 热轧 或 制 造 玻璃 制品 等的 生产 。
“ 丁 类”第 2 项: 虽 然利用气体、液体或 固 体为原 料 进行燃 烧 , 是 明火 生产 , 但 均 在 固 定设 备 内燃 烧 ,
不 易 造成 事故 。 虽 然 也 有一些 爆炸 事故 , 但 一 般 多 属 于物 理性爆炸 , 如 锅 炉 、 石 灰焙 烧 、高 炉 车 间等的 生产 。
“ 丁 类”第 3 项: 生产 中使用或加 工 的物 质 (原 料 、成 品 )在 空 气中 受 到 火 焰 或高温作用时难 着 火、难
微 燃、难 碳 化,当火 源 移走 后燃 烧 或 微 燃立 即 停 止。厂房内为 常 温 环境 ,设 备 通 常 处于 敞 开 状态 。这类 生产
一 般 为 热压 成型的 生产 , 如 铝 塑 材 料 、 酚醛泡沫塑 料 加 工 等的 生产 。
6 ) 戊 类火灾 危险性 的 生产特性
生产 中使用或加 工 的液体或 固 体物 质 在 空 气中 受 到 火 烧 时,不 着 火、不 微 燃、不 碳 化,不 会因 使用的原
料 或成 品 引 起火灾, 且 厂房内为 常 温 环境 , 如制 砖 、 石 棉 加 工 、 机 械 装配 等的 生产 。
5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 受 众 多 因 素 的 影响 ,设计 还需 要 根据生产工艺 、 生产过程 中使用的原材 料 以及
产品 及其 副 产品 的火灾 危险性 以及 生产 时的 实际 环境 条件等 情况 确定。为便于使用, 表 1 列 举 了部分 常见 生
产 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
表 1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 举 例
生产 的火灾
危险性 类别
举 例
甲 类
1. 闪 点 小于 28℃ 的 油品 和有 机 溶剂 的提 炼 、 回收 或 洗 涤 部位及其 泵 房, 橡胶 制品 的 涂 胶 和
胶 浆 部位,二 硫 化 碳 的 粗馏 、 精馏 工 段 及其应用部位, 青 霉 素 提 炼 部位,原 料药 厂的非 纳西
汀 车 间的 烃 化、 回收 及电 感精馏 部位, 皂 素 车 间的 抽 提、结 晶 及 过 滤 部位, 冰 片 精 制 部位,
农 药 厂 乐果 厂房, 敌敌畏 的合成厂房、 磺 化法 糖精 厂房, 氯 乙 醇 厂房, 环 氧 乙 烷 、 环 氧 丙 烷
工 段 , 苯酚 厂房的 磺 化、 蒸 馏 部位, 焦 化厂 吡啶 工 段 , 胶 片 厂 片基车 间, 汽 油 加 铅 室, 甲
醇 、 乙 醇 、 丙 酮 、 丁 酮 异 丙 醇 、 醋酸 乙 酯 、 苯 等的合成或 精 制 厂房, 集 成电 路工 厂的化 学 清
洗 间(使用 闪 点 小于 28℃ 的液体), 植 物 油 加 工 厂的 浸 出 车 间; 白 酒 液 态 法 酿 酒车 间、 酒
精 蒸 馏塔 , 酒 精 度为 38 度及以 上 的 勾兑 车 间、 灌 装车 间、 酒泵 房; 白兰 地 蒸 馏 车 间、 勾兑
车 间、 灌 装车 间、 酒泵 房
2. 乙 炔 站 , 氢 气 站 , 石油 气体分 馏 (或分 离 )厂房, 氯 乙 烯 厂房, 乙 烯聚 合厂房,天然气、
石油 伴 生 气、 矿 井 气、水 煤 气或 焦炉 煤 气的 净 化( 如 脱 硫 )厂房 压 缩 机 室及 鼓 风机 室,液化
石油 气 灌瓶 间, 丁 二 烯 及其 聚 合厂房, 醋酸 乙 烯 厂房,电 解 水或电 解食 盐 厂房, 环 己酮 厂
房, 乙基 苯 和 苯 乙 烯 厂房,化 肥 厂的 氢 氮 气 压 缩 厂房, 半导 体材 料 厂使用 氢 气的 拉晶 间, 硅
烷 热 分 解 室
3. 硝 化 棉 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赛璐珞 厂房, 黄磷 制备 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三 乙基 铝 厂房, 染
化厂 某 些能自行分 解 的 重氮 化合物 生产 , 甲 胺 厂房, 丙 烯腈 厂房
4. 金 属钠 、 钾 加 工 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聚 乙 烯 厂房的一氧二 乙基 铝 部位, 三氯 化 磷 厂房,多
晶硅 车 间 三氯氢 硅 部位, 五 氧化二 磷 厂房
5. 氯酸钠 、 氯酸钾 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过 氧化 氢 厂房, 过 氧化 钠 、 过 氧化 钾 厂房, 次 氯酸钙
厂房
6. 赤磷 制备 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五 硫 化二 磷 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 洗 涤 剂 厂房 石 蜡 裂 解 部位, 冰 醋酸 裂 解 厂房
乙 类
1. 闪 点 大于等于 28℃ 至 小于 60℃ 的 油品 和有 机 溶剂 的提 炼 、 回收 、 洗 涤 部位及其 泵 房, 松
节油 或 松香蒸 馏 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醋酸 酐精馏 厂房, 己 内 酰胺 厂房, 甲 酚 厂房, 氯 丙 醇 厂
房, 樟脑 油 提取部位, 环 氧 氯 丙 烷 厂房, 松 针油 精 制 部位, 煤油 灌桶 间
2. 一氧化 碳压 缩 机 室及 净 化部位, 发生 炉 煤 气或 鼓 风 炉 煤 气 净 化部位,氨 压 缩 机 房
3. 发 烟 硫酸 或 发 烟 硝酸浓 缩 部位,高 锰 酸钾 厂房, 重 铬酸钠 ( 红钒 钠 )厂房
4. 樟脑 或 松香 提 炼 厂房, 硫磺 回收 厂房, 焦 化厂 精萘 厂房
5. 氧气 站 , 空 分厂房
6. 铝粉 或 镁 粉 厂房, 金 属 制品 抛光 部位, 煤 粉 厂房、 面 粉 厂的 碾磨 部位、 活 性 炭 制 造及 再 生
厂房, 谷 物 筒 仓的 工 作 塔 , 亚麻 厂的 除 尘 器和 过 滤 器室
丙 类
1. 闪 点 大于等于 60℃ 的 油品 和有 机 液体的提 炼 、 回收 工 段 及其 抽送 泵 房, 香 料 厂的 松 油 醇
部位和 乙 酸松 油 脂 部位, 苯 甲 酸 厂房, 苯 乙 酮 厂房, 焦 化厂 焦 油 厂房, 甘 油 、 桐 油 的 制备 厂
房, 油 浸 变 压 器室, 机 器 油 或变 压 油 灌桶 间, 润滑 油 再 生 部位, 配 电室(每 台 装油量 大于
60kg 的设 备 ), 沥青 加 工 厂房, 植 物 油 加 工 厂的 精 炼 部位
2. 煤 、 焦 炭 、 油 母页岩 的 筛 分、 转 运工 段 和 栈桥 或储仓,木 工 厂房, 竹 、 藤 加 工 厂房, 橡胶
制品 的 压 延、成型和 硫 化厂房, 针织品 厂房, 纺织 、 印染 、化 纤 生产 的 干 燥 部位, 服 装 加 工
厂房, 棉 花 加 工 和 打 包厂房,造 纸 厂 备料 、 干 燥 车 间, 印染 厂成 品 厂房, 麻 纺 厂 粗 加 工车
间, 谷 物加 工 房,卷烟厂的 切 丝 、卷 制 、包 装车 间, 印刷 厂的 印刷 车 间, 毛涤 厂 选毛 车 间,
电 视机 、 收音 机装配 厂房, 显 像 管厂 装配工 段烧枪 间, 磁 带 装配 厂房, 集 成电 路工 厂的氧化
扩 散间、 光刻 间, 泡沫塑 料 厂的 发 泡 、成型、 印 片 压 花 部位, 饲 料 加 工 厂房, 畜 ( 禽 ) 屠
宰 、分 割 及加 工车 间、 鱼 加 工车 间
丁 类
1. 金 属 冶 炼 、 锻 造、 铆 焊 、 热轧 、 铸 造、 热 处 理 厂房
2.锅 炉 房, 玻璃 原 料 熔 化厂房,灯 丝 烧 拉 部位,保温 瓶胆 厂房, 陶瓷 制品 的 烘 干 、 烧 成厂
房, 蒸汽 机车 库, 石 灰焙 烧 厂房,电 石 炉 部位,耐火材 料 烧 成部位, 转 炉 厂房, 硫酸 车 间 焙
烧 部位,电极 煅 烧 工 段 配 电室(每 台 装油量 小于等于 60kg 的设 备 )
3. 难燃 铝 塑 料 材 料 的加 工 厂房, 酚醛泡沫塑 料 的加 工 厂房, 印染 厂的 漂 炼 部位,化 纤 厂后加
工 润 湿 部位
戊 类
制 砖 车 间, 石 棉 加 工车 间,卷 扬 机 室,不燃液体的 泵 房和 阀 门 室,不燃液体的 净 化处 理工
段 , 除 镁 合 金 外的 金 属 冷 加 工车 间,电动 车 库, 钙 镁 磷 肥 车 间( 焙 烧炉 除 外),造 纸 厂或化
学纤维 厂的 浆粕 蒸 煮 工 段 , 仪 表 、器 械 或 车 辆 装配车 间, 氟里昂 厂房,水 泥 厂的 轮 窑 厂房,
加气 混 凝 土 厂的材 料 准 备 、构件 制 作厂房
3.1.2 同 一 座 厂房或厂房的 任 一防火分区内有不 同 火灾 危险性生产 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 生产
火灾 危险性 类别应按火灾 危险性较 大的部分确定;当 生产过程 中使用或 产生 易 燃、可燃物的 量
较 少,不 足 以构成 爆炸 或火灾 危险 时,可按 实际情况 确定;当 符 合下 述 条件 之 一时,可按火灾
危险性较 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 危险性较 大的 生产 部分 占 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 面积 的比 例 小于 5% 或 丁 、 戊 类厂房
内的 油 漆 工 段 小于 10% , 且发生 火灾 事故 时不 足 以蔓延 至 其他部位或火灾 危险性较 大的 生产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