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汇编
2022
目
录
1.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 征求意见稿)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
管三〔2017〕121 号) .......................................................................... 1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 …
6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17 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 10
5.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 17
6.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水安监〔2017〕344 号) ...................................... 27
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的通知 (交办海〔2017〕170 号) ................................................... 48
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指南》的通知........................................52
8.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 59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1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 10 条)。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
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
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
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
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 20 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
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
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9.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 现 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 集 、 贮 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 潮 、通风、 氢 气 浓 度监测
等防火防爆措施。
( 二 ) 使 用 液氨 制 冷 的行业领域(共 2 条)。
1. 包 装 间 、分 割间 、产品 整 理 间 等 人 员 较 多生产场所的 空调 系统采用 氨直接蒸
发制 冷 。
2. 快速冻 结装置未设置在单 独 的作业 间 内, 且 作业 间 内作业 人 员 数量超过 9
人 。
( 三 )存在有 限空间 作业的行业领域(共 4 条)。
1.未对有 限空间 作业 进 行 辨识 、 提出 防范措施, 并 建立有 限空间 管理 台账 。
2.未在有 限空间 作业场所设置 明显 的安全 警示 标 志 。
3.未制定有 限空间 作业方 案 或方 案 未经 审批擅自 作业。
4.未 根据 有 限空间 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 为作业 人 员 提供 符合要求的 检 测 报警仪
器、 呼吸 防 护 用品、全 身 式安全 带 等 劳动 防 护 用品。
( 四 )采用 深井铸 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领域(共 7 条)。
1. 固 定式 熔炼炉 铝水 出 口未设置机械或 自动 锁 紧 装置。 固 定式、 倾动 式 熔炼炉
的铝水 出 口与 流槽 、 流槽 与 铸 造 模盘两处接 口位置,未 配 置 液 位监测和 联 锁 报警 装
置。
2. 配 置的 液 位 传感 器未与铝水 流槽 上的 快速切断阀 和 紧急排放阀联 锁。 倾动 式
熔炼炉 在 紧急状态 下不 能自动复 位。
3. 放 置 入炉原 材 料 的 地面潮湿 , 熔炼炉 、 保温炉 及 铸 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
性积水或 放 置易燃易爆物品。
4. 深井铸 造结 晶 器的 冷却 水系统未 配 置 进出 水 温 度、 进 水压力、 进 水 流量 监测
报警 装置;监测 报警 装置未与 流槽 上的 快速切断阀 和 紧急排放阀联 锁,未与 倾动 式
熔炼炉 控制系统 联 锁。 冷却 水系统未设置应 急 水源;应 急 水源管道未 并联 安装 2 个
控制 阀 ,或 缺少常闭 电 磁阀 ( 自动 控制 阀 )。
5.铝水 铸 造 流 程未规范设置 紧急排放 或应 急储 存设施。
6. 钢丝卷扬 系统未设置不 间断 应 急 电源; 引锭盘托 架 钢丝绳 未定 期检查 和 更
换 。
7. 铸 造 车间现 场未 严格 控制 人数 ,未控制非生产 人 员 进入 。
二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共 16 条)。
1.会议室、 操 作室、 活动 室、休息室、 更衣 室、交 接班 室和 钢 ( 铁 )水 罐冷热
修 工位等场所设置在 铁 水、 钢 水和 液渣吊 运 影响 范 围 内。
2. 炼钢厂 在 吊 运 铁 水、 钢 水或 液渣 时,未 使 用 固 定式 龙门钩 的 铸 造 起 重机; 炼
铁厂铸铁车间吊 运 铁 水、 液渣起 重机不符合 吊 运 熔融 金属 起 重机的相关要求。 吊 运
熔融 金属 起 重机 龙门钩横梁焊缝 和 销轴 未 按 要求定 期进 行探 伤检 测; 吊钩 、 板钩 、
钢丝绳 及其 端头固 定 零件 未定 期进 行 检查 ,发 现问题 未及时 整改 。
3. 盛 装 铁 水、 钢 水和 液渣 的 罐 ( 包 、 盆 )等 容 器 耳轴 未 按 要求定 期进 行探 伤检
测, 耳轴 磨 损严 重 仍 在 使 用。
4.冶 炼 、 熔炼 、 精炼 生产区域的安全 坑 内及 熔融 金属泄 漏 、 喷溅影响 范 围 内存
在积水,或 放 置易燃易爆物品。连 铸 、 模铸流 程未设置事故 钢 水 罐 、 溢流槽 、 漏钢
回转溜槽 、 中间罐漏钢坑 等 熔融 金属 紧急排放 和应 急储 存设施,或 紧急排放 和应 急
储 存设施未 处 于 良好 的备用 状态 。
5. 炉 、 窑 、 槽 、 罐 类设备本体及 附 属设施未定 期检查 , 出现严 重 焊缝开裂 、 腐
蚀 、 破损 、 衬砖损坏 、 壳 体发 红 、煤气泄 漏 及 明显弯曲变形 等未 报修 或 报废 , 仍继
续使 用或采用 外 部 喷淋冷却 方式 维持使 用。
6. 高炉炉顶 工作压力 超 设 计最 大 值 ,正 常 生产 期间炉顶放散阀 未 处 于 自动联 锁
状态 ;未设置 炉缸 水系统 热负荷检 测系统和 炉缸侵蚀模 型, 炉底炉缸 连 续 测 温 点的
有 效 性 无 法 确保侵蚀模 型准 确 、正 常 运行。
7. 炼钢炉氧枪 等设备的水 冷元件 未规范设置 出 水 温 度、 进出 水 流量差 监测 报警
装置,未与 炉 体 倾动 、 氧 气 开闭 等 联 锁。
8.煤气 柜 建设在 居民稠密 区,未 远离 大型建筑、仓 库 、通 信 和交通 枢纽 等重要
设施;煤气爆炸危险 环境 1 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煤气区域有 人值守 的控制室、 操 作室和休息室等 人 员 较集中 的场所,以及可
能 发生煤气泄 漏 、 聚集 的场所,未设置 固 定式一 氧 化 碳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
10. 高炉 、 转炉 、加 热炉 、煤气 柜 、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吹 扫 、 放散
和可 靠 隔 断 装置;煤气设施的吹 扫 介质管道,在 使 用 后 未 断开 或未 堵盲板 。
11.煤气分 配主 管上 支 管 引接处 ,未设置可 靠 隔 断 装置; 进入车间前 的煤气管
道,未设置隔 断 装置。
12. 使 用煤气( 天然 气)的燃 烧 装置,未设置防 止回 火的 紧急自动切断 装置;煤
气( 天然 气)点火作业程 序 不符合标准要求。
13.煤气 U/V 型水 封 和 湿 式 冷 凝 水 排 水器水 封 的有 效高 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
排 水器 违 规共用。
14.生产、 储 存、 使 用煤气的 企 业,未建立煤气防 护 站 ( 组 ),未 配 备 必 要的煤
气防 护人 员及防 护 设备。
15. 空 分装置在 液氧中碳氢 化合物总 含 量超 标的 情况 下运行; 空 分装置 冷 箱 内 严
重泄 漏 。
16. 烧 结矿运输 皮 带 输送矿 料温 度 超过 120 ℃ 。
( 二 )有色行业(共 12 条)。
1. 吊 运 熔融 有色金属及 液渣 的 起 重机不符合 吊 运 熔融 金属 起 重机的相关要求;
横梁焊缝 和 销轴 未 按 要求定 期进 行探 伤检 测; 吊钩 、 板钩 、 钢丝绳 及其 端头固 定 零
件 未定 期进 行 检查 ,发 现问题 未及时 整改 。
2.会议室、 操 作室、 活动 室、休息室、 更衣 室、交 接班 室等场所设置在 熔融 有
色金属及 液渣吊 运 影响 范 围 内。
3. 盛 装 熔融 有色金属及 液渣 的 罐 ( 包 、 盆 )等 容 器 耳轴 未 按 要求定 期进 行探 伤
检 测。
4. 熔融 有色金属冶 炼 、 精炼 、 铸 造生产区域的安全 坑 内及泄 漏 、 喷溅影响 范 围
内存在积水,或 放 置易燃易爆物品。
5. 熔融 有色金属 铸 造、 浇 铸流 程未设置 紧急排放 和应 急储 存设施,或 紧急排放
和应 急储 存设施未 处 于 良好 的备用 状态 。
6.采用水 冷 方式 冷却 的 熔融 有色金属冶 炼炉窑 、 铸 造机、加 热炉 及水 冷元件 ,
未设置应 急 水源。
7.冶 炼炉窑 的 闭 路循 环 水 冷元件 未设置 出 水 温 度、 进出 水 流量差 监测 报警 装
置; 开 路 水 冷元件 未设置 进 水 流量 、压力监测 报警 装置,未 实 施 出 水 温 度定 期人 工
检 测。存在 冷却 水 进入炉 内风险的 闭 路循 环元件 ,未设置 进出 水 流量差 监测 报警 装
置,未设置防 止冷却 水大 量进入炉 内的安全设施( 如 快速切断阀 等)。
8. 炉 、 窑 、 槽 、 罐 类设备本体及 附 属设施未定 期检查 , 出现严 重 焊缝开裂 、 腐
蚀 、 破损 、 衬砖损坏 、 壳 体发 红 及 明显弯曲变形 等未 报修 或 报废 , 仍继续使 用。
9.可 能出现 一 氧 化 碳 泄 漏 、 聚集 的场所,未设置 固 定式监测 报警 装置;可 能 存
在 砷 化 氢 气体的场所,未 使 用符合国家标准 最高容 许 浓 度 精 度要求的 检 测监测设
备,或采取同等 效 果 的 检 测措施。
10. 使 用煤气( 天然 气)的燃 烧 装置,未设置防 止回 火的 紧急自动切断 装置;煤
气( 天然 气)点火作业程 序 不符合标准要求。
11.煤气 U/V 型水 封 和 湿 式 冷 凝 水 排 水器水 封 的有 效高 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
排 水器 违 规共用。
12.生产、 储 存、 使 用煤气的 企 业,未 配 备专 职 的煤气防 护人 员及防 护 设备。
( 三 )建材行业(共 7 条)。
1.水 泥 工 厂 煤磨 袋 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 温 度和一 氧 化 碳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或未设置气体 灭 火装置。
2.水 泥 工 厂 筒型 储 存 库人 工清 库 作业 外包 给 不 具 备专业 资 质的 承 包 方,作业 前
未 根据 风险分 析 制定适 宜 的清 库 方 案 ,未 严格按 照 清 库 方 案 实 施。
3.水 泥 工 厂 电 石 渣原料库 未设置可燃气体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未设置与 报警 装
置 联 锁的事故通风装置, 报警 、通风装置未有 效 运行。
4. 进入 筒型 储库 、 预 热 器 旋 风筒、分 解 炉 、磨机、 破 碎机、 篦 冷 机、 各 种 焙 烧
窑 等有 限空间 作业 前 ,未对可 能 意 外 启 动 的设备以及 涌 入 的物 料 、 高温 气体、有 毒
有 害 气体等采取有 效 隔 离 措施。
5.燃气 窑炉 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 低 压、 超 压 报警 和 紧急自动切断阀 ,制 氢 站 、
制 氧 站 、 保护 气体 配 气 间 等易燃易爆气体 聚集 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
置及防爆泄压设备。
6. 纤 维 制品 三 相电 弧 炉 、电 熔 制品电 炉 、 玻璃 窑炉 、 玻璃锡 槽 等设备的水 冷 、
风 冷保护 系统 漏 水、 漏 气,或 玻璃 窑炉 、 玻璃锡 槽 未设置 冷却保护 系统监测 报警 装
置。
7. 空 分装置在 液氧中碳氢 化合物总 含 量超 标的 情况 下运行; 空 分装置 冷 箱 内 严
重泄 漏 。
( 四 )机械行业(共 10 条)。
1.会议室、 活动 室、休息室、 更衣 室等场所设置在 铸 造用 熔炼 ( 精炼 ) 炉 、 熔
融 金属 吊 运和 浇注 作业 影响 范 围 内。
2. 吊 运 铁 水等 熔融 金属的 起 重机不符合 吊 运 熔融 金属 起 重机的相关要求。 吊 运
浇注 包 的 横梁焊缝 和 销轴 未 按 要求定 期进 行探 伤检 测; 吊钩 等 零件 未定 期进 行 检
查 ,或 出现裂 纹 、 严 重磨 损 、 严 重 形变 等 缺 陷 。
3. 熔融 金属 铸 造、 浇 铸流 程未规范设置 紧急排放 和应 急储 存设施。
4. 铸 造用 熔炼 ( 精炼 ) 炉炉底 、 炉坑 及 浇注 坑 等作业 坑 存在积水,或 放 置易燃
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5. 铸 造用 熔炼 ( 精炼 ) 炉冷却 水系统未规范设置 温 度、 流量 监测 报警 装置,或
未采取防 止冷却 水 进入炉 内的安全措施。
6. 天然 气(煤气)加 热炉 燃 烧 器 操 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
置,或燃 烧 系统未采取防 突 然 熄 火或点火 失败 的安全措施。
7. 使 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如 天 拿 水)清 洗 设备设施、工位器 具 和 地面 时,未采
取有 效 措施及时清除 集聚 在 地 沟 、 地坑 等 空间 内的可燃气体,或在 影响 范 围 内存在
明 火。
8. 涂 装 调 漆 间 和 喷 漆 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电气设备设施
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 失 效 。
9. 混 有 切 削 液 或水的镁合金 废 屑 未设立单 独 房 间 ( 库 房 )存 放 ,或未采取防水
防 潮 、通风、 氢 气 浓 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10. 锂 离 子 电 池 存 储 仓 库 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 报警 装置、 自动 灭 火系统和 灭 火器
材,或未规范设置故 障 电 池 隔 离 装置和通风 排 烟设施。
( 五 )轻工行业(共 7 条)。
1. 食 品制造 企 业 涉 及 烘 制、 油 炸等 高温 的设施设备和 岗 位,未采取防 过热自动
切断报警 装置和隔 热 防 护 措施。
2. 食 品制造 企 业燃气 油 炸 锅 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
3. 白酒 储 存、 勾兑 、 灌 装场所未规范设置 乙醇 蒸 气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或监测
报警 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 排 风设施 联动 。
4. 纸浆 制造、造 纸企 业 使 用 蒸 气或 明 火 直接 加 热钢 瓶汽 化 液 氯 。
5. 日 用 玻璃 、 陶瓷 制造 企 业燃气 窑炉 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 低 压、 超 压 报警 和 紧
急自动切断阀 ,或 退 火 炉 、 热 收 缩 包 装机等可 能 发生燃气泄 漏 、 聚集 的区域未设置
燃气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
6. 日 用 玻璃 制造 企 业 炉 、 窑 类设备本体 出现裂缝 或 窑炉附 属设施故 障 间接伤害
窑炉 本体 导致玻璃 液 泄 漏 。
7. 喷 涂 车间 、 调 漆 间 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
( 六 )纺织行业(共 2 条)。
1. 纱 、 线 、织物加工的 烧 毛 、 开 幅 、 烘 干等 热 定型工艺设备的 汽 化室、燃气 贮
罐 、 储 油 罐 、 热 媒 炉 等未与生产加工、 人 员 密集 场所 明确 分 开 或单 独 设置。
2. 保 险粉、 双 氧 水、 亚氯酸钠 、 雕白 粉( 吊 白块 )等危险品与 禁忌 物 料 混 合 贮
存; 保 险粉 露 天 堆 放 ,或 储 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 潮 等措施。
( 七 )烟草行业(共 2 条)。
1. 熏 蒸 杀虫 作业 前 未 确 认 无 关 人 员全部 撤 离 仓 库 ,作业场所未 配 置防 毒 面 具 。
2. 使 用 液态二氧 化 碳 制造 膨胀 烟 丝 的生产 线 和场所,未设置 二氧 化 碳浓 度、燃
气 浓 度监测 报警 装置,或 紧急联动排 风装置。
1
国家 安全
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各省 、 自 治 区、 直 辖市 及 新疆 生产建设 兵团 安全生产监 督 管理局,有
关 中 央企 业 :
为准 确 判定、及时 整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 效 防范 遏 制重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 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中 共 中 央 国 务院 关于 推 进 安全生产
领域 改 革 发 展 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了 《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
简称《判定标准》), 现 印发 给你们 , 请遵照执 行。
请各省级 安全监管局、有关 中 央企 业及时 将 本通知要求 传 达至辖
区内 各级 安全监管部 门 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 安全监管部 门 要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将 《判定标准》作为 执 法 检查 的重要 依 据 , 强
化 执 法 检查 ,建立 健 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治 理 督 办制度, 督促 生
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11 月 13
日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部 门 规 章 和国家标准,以下 情 形 应 当 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 员
未 依 法经 考核 合 格 。
二 、特种作业 人 员未 持 证 上 岗 。
三 、 涉 及 “ 两 重点一重大 ” 的生产装置、 储 存设施 外 部安全防 护
距 离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 、 涉 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 实 现自动 化控制,系统
未 实 现紧急 停 车 功 能 ,装备的 自动 化控制系统、 紧急 停 车 系统未 投 入
使 用。
五 、构 成 一 级 、 二 级 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罐 区未 实 现紧急切
断 功 能 ; 涉 及 毒 性气体、 液 化气体、剧 毒 液 体的一 级 、 二 级 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 罐 区未 配 备 独 立的安全 仪 表 系统。
六 、全压力式 液 化 烃 储罐 未 按 国家标准设置 注 水措施。
七 、 液 化 烃 、 液氨 、 液 氯 等易燃易爆、有 毒 有 害液 化气体的 充 装
未 使 用 万向 管道 充 装系统。
八 、光气、 氯 气等剧 毒 气体及 硫 化 氢 气体管道 穿越 除 厂 区( 包 括
化工 园 区、工业 园 区) 外 的公共区域。
九 、 地 区架 空 电力 线路穿越 生产区 且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 、在 役 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 未 进 行安全设 计 诊 断 。
十 一、 使 用 淘汰落 后 安全 技术 工艺、设备 目录列 出 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