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职安全员
安 全 日 志 (样本)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记录时段: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
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统计表
专职安全员
安全考核
证书编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完成情况(已完成在□内划√或填写具体情况)
备注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当月无变化 可不 填 )
□ 拟订项目安全规章制度 完 成时 间 :
□ 拟订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完 成时 间 :
□ 拟订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完 成时 间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内容 及时 间 :
1.
培训时 间 :
2.
培训时 间 :
3.
培训时 间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时 间 :
重大危险源数 量 :
□ 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时 间 :
重大危险源数 量 :
□ 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时 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