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年 月 日
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 ______________ 层数: 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工程立项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_________________ 天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 、合同总价(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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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 __________________ 元,零星工作费 __________________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
置费 ______________ 元,总承包服务费 __________________ 元。 )
2 、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 、图纸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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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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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 , 经 协商 达 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 对 通用条款的具体 化 、 补充 或修 改 。
1. 3 发包人: 指 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 主 体资 格 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
的当 事 人 以 及 取得该 当 事 人资 格 的合法 继 承人。
1. 4 承包人: 指 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 发包人 接受 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 体资 格
的当 事 人 以 及 取得该 当 事 人资 格 的合法 继 承人。
1. 5 项目 经 理: 指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 指 定的具有 执业 资 格 的 负 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的代表。
1. 6 设 计 单 位 : 指 发包人委托的 负 责本工程设 计 并 取得 相应工程设 计 资质等 级
证 书的单 位 。
1. 7 监 理单 位 : 指 发包人委托的 负 责本工程 监 理并 取得 相应工程 监 理资质等 级
证 书的单 位 。
1. 8 工程 师 : 指 本工程 监 理单 位 委 派 的总 监 理工程 师 或发包人 指 定的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 身份 和 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9 工程 造 价管理部门: 指 国务 院 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 人民政 府 建设行政 主 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 造 价管理 机 构。
1.1 0 工程: 指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 现拟 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
称和相应数量的明 细 清单。
1.12 综合单价: 完 成工程量清单中一 个 规定 计 量单 位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
费、 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和 利润 ,并 考虑风险因素 。
1.1 3 合同价款: 指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 以 支付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 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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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预留金: 指 发包人为 可能 发生的工程量变更 而 预留的款 额 。
1.1 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 指 发包人 将 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 指 定分
包人或 指 定材料 供 应商 供 应材料 而 预留的款 额 。
1.1 6 总承包服务费:为 配 合协 调 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 采 购所需的费
用。
1.1 7 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 成发包人 提出 的工程量 暂估 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 8 追加 合同价款: 指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 增加 合同价款的 情 况, 经 发包
人 确认 后按 计 算合同价款的方法 增加 的合同价款。
1.1 9 费用: 指 不包含在合同价款 之 内的应当 由 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 经济 支
出 。
1.2 0 工期: 指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 节假
日) 计 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 指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 始 施工的 绝对 或
相 对 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 指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完 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 绝对 或相 对 的日期。
1.2 3 图纸: 指由 发包人 提供 或 由 承包人 提供 并 经 发包人 批 准, 满足 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
1.2 4 施工 场 地: 指由 发包人 提供 的用于工程施工的 场 所 以 及发包人在图纸中
具体 指 定的 供 施工 使 用的任 何 其他 场 所。
1.2 5 书面形式: 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 数据
交换 和电 子 邮件)等 可以 有形地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形式。
1.2 6 违 约责任: 指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 合约定所应
承担的责任。
1.2 7 索赔 : 指 在合同履行 过 程中, 对 于并 非 自 己 的 过错 , 而 是应 由对 方承担
责任的 情 况 造 成的实 际损失 , 向对 方 提出经济补偿 和(或)工期 顺延 的要 求 。
1.2 8 不 可抗力 : 指 不 能 预见、不 能避免 并不 能克 服的 客观情 况。
1.2 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 计 算时间的, 从事 件有效开 始 时 计 算
(不 扣 除 休息 时间) ; 规定按天 计 算时间的,开 始 当天不 计入 , 从次 日开 始计 算。
时限的 最 后一天是 休息 日或 者 其他法定 节假 日的, 以节假 日 次 日为时限的 最 后一天,
但 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 最 后一天的 截止 时间为当日 2 4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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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文件及 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 能 相 互解释 , 互 为 说 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 、图纸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 容 含 糊 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 影响 工程 正常 进行的 情 况下,
由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 解决 。双方 也可以提请负 责 监 理的工程 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
不成或不同意 负 责 监 理的工程 师 的 解释 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 1 条关于 争 议的约定
处 理。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1 语 言 文 字
本合同文件 使 用 汉 语语 言 文 字 书写、 解释 和 说 明。 如 专用条款约定 使 用 两种以
上 (含 两种 )语 言 文 字 时, 汉 语应为 解释 和 说 明本合同的标准语 言 文 字 。
3 .2 适 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 适 用国 家 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 示 的法律、行政法规, 由 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 3 适 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适 用国 家 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 有国 家 标准、规范 但 有
行 业 标准、规范的,约定 适 用行 业 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 有国 家 和行 业 标准、规范的,
约定 适 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 承
包人 提供 一式 两份 约定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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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没 有相应标准、规范的, 由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 承包人 提出 施
工技术要 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 求提出 施工工 艺 , 经 发包人 认可 后 执 行。发
包人要 求使 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 负 责 提供 中文 译 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 买 、 翻译 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 艺 的费用, 由 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 .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 套 数, 向 承包人 提供 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 图纸 套 数的,发包人应代为 复 制, 复 制费用 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对 工程有保
密 要 求 的,应在专用条款中 提出 保 密 要 求 ,保 密 措施费用 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定保 密 期限内履行保 密 义务。
4 .2 承包人 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 得将 本工程图纸 转给 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 后,除承包人 存档 需要的图纸外,应 将 全部图纸 退还给 发包人。
4 . 3 承包人应在施工 现场 保留一 套完整 图纸, 供 工程 师 及有关人 员 进行工程 检
查 时 使 用。
二、双方一 般权利 和义务
5 、工程 师
5 .1 实行工程 监 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 监 理 前将 委托的 监 理单 位 名称、 监 理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2 监 理单 位 委 派 的总 监 理工程 师 在本合同中称工程 师 ,其 姓 名、 职 务、 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 师 按合同约定行 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内要 求 工程 师 在行 使某些职权前 需要 征得 发包人 批 准的,工程 师 应 征得 发包人 批 准。
5 . 3 发包人 派驻 施工 场 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 也 称工程 师 ,其 姓 名、 职
务、 职权由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 不 得 与 监 理单 位 委 派 的总 监 理工程 师
职权 相 互交叉 。双方 职权 发生 交叉 或不明 确 时, 由 发包人予 以 明 确 ,并 以 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5 . 4 合同履行中,发生 影响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 权利 或义务的 事 件时, 负 责 监 理
的工程 师 应依据合同在其 职权 范围内 客观 公 正 地进行 处 理。一方 对 工程 师 的 处 理有
异 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 1 条关于 争 议的约定 处 理。
5 . 5 除合同内有明 确 约定或 经 发包人同意外, 负 责 监 理的工程 师无权解 除本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权利 与义务。
5 . 6 不实行工程 监 理的,本合同中工程 师 专 指 发包人 派驻 施工 场 地履行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 职权由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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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 师 的委 派 和 指令
6 .1 工程 师可 委 派 工程 师 代表,行 使 合同约定的自 己 的 职权 ,并 可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撤回 委 派 。委 派 和 撤回均 应 提前 7 天 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 责 监 理的工程 师
还 应 将 委 派 和 撤回 通知发包人。委 派 书和 撤回 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 师 代表在工程 师授权 范围内 向 承包人发 出 的任 何 书面形式的 函 件,与工程
师 发 出 的 函 件具有同等效 力 。承包人 对 工程 师 代表 向 其发 出 的任 何 书面形式的 函 件
有疑 问 时, 可将此函 件 提交 工程 师 ,工程 师 应进行 确认 。工程 师 代表发 出指令 有 失
误 时,工程 师 应进行 纠正 。
除工程 师 或工程 师 代表外,发包人 派驻 工地的其他人 员均无权向 承包人发 出 任
何指令 。
6 .2 工程 师 的 指令 、通知 由 其本人 签字 后, 以 书面形式 交给 项目 经 理,项目 经
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 名和 收到 时间后生效。 确 有 必 要时,工程 师可 发 出口头指令 ,并
在 48 小时内 给 予书面 确认 ,承包人 对 工程 师 的 指令 应予 执 行。工程 师 不 能 及时 给 予
书面 确认 的,承包人应于工程 师 发 出口头指令 后 7 天内 提出 书面 确认 要 求 。工程 师
在承包人 提出确认 要 求 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 复 的,视为 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
承包人 认 为工程 师指令 不合理,应在 收到指令 后 24 小时内 向 工程 师提出 修 改
指令 的书面报 告 ,工程 师 在 收到 承包人报 告 后 24 小时内作 出 修 改指令 或 继续执 行
原 指令 的 决 定,并 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 况下,工程 师 要 求 承包人立 即执
行的 指令 或承包人 虽 有 异 议, 但 工程 师决 定 仍继续执 行的 指令 ,承包人应予 执 行。
因指令错误 发生的 追加 合同价款和 给 承包人 造 成的 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 延误 的工期
相应 顺延 。
本款规定同 样适 用于 由 工程 师 代表发 出 的 指令 、通知。
6 . 3 工程 师 应按合同约定,及时 向 承包人 提供 所需 指令 、 批 准并履行约定的其
他义务。 由 于工程 师未能 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造 成工期 延误 ,发包人应承担 延误造
成的 追加 合同价款,并 赔偿 承包人有关 损失 , 顺延延误 的工期。
6 . 4 如 需更 换 工程 师 ,发包人应 至少提前 7 天 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 继
续 行 使 合同文件约定的 前 任的 职权 ,履行 前 任的义务。
7 、项目 经 理
7 .1 项目 经 理的 姓 名、 职 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 .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 出 的通知, 以 书面形式 由 项目 经 理 签字 后 送交 工程 师 ,
工程 师 在 回执上签署姓 名和 收到 时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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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 项目 经 理按发包人 认可 的施工组 织 设 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 师 依据合同发
出 的 指令 组 织 施工。在 情 况 紧急且无 法与工程 师联系 时,项目 经 理应当 采取 保 证 人
员 生 命 和工程、 财产 安全的 紧急 措施,并在 采取 措施后 48 小时内 向 工程 师送交 报 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由 发包人承担 由此 发生的 追加 合同价款,相应 顺延 工期 ;
责任在承包人, 由 承包人承担费用,不 顺延 工期。
7 . 4 承包人 如 需要更 换 项目 经 理,应 至少提前 7 天 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 继续 行 使 合同文件约定的 前 任的 职权 ,履行 前 任的义务。
7 . 5 发包人 可以 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 换 其 认 为不称 职 的项目 经 理。
8 、发包人工作
8 .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 容 和时间 完 成 以 下工作:
( 1 )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拆迁补偿 、平 整 施工 场 地等工作, 使 施工 场 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 继续负 责 解决以上事 项 遗 留 问题;
( 2 ) 将 施工所需 水 、电、电 讯线路从 施工 场 地外部 接至 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
证 施工期间的需要 ;
( 3 )开通施工 场 地与 城乡 公共 道路 的通 道 , 以 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 场 地内
的 主 要 道路 , 满足 施工 运输 的需要,保 证 施工期间的 畅 通 ;
( 4 ) 向 承包人 提供 施工 场 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 线 资料, 对 资料的真实准 确
性负 责 ;
( 5 ) 办 理施工 许可证 及其 它 施工所需 批 件和 临 时用地、 停水 、 停 电、中 断道路
交 通、 爆破 作 业 等的 证 件 申 请批 准 手 续 ( 证 明承包人自 身 资质的 证 件除外) ;
( 6 ) 确 定 水 准点与 坐 标 控 制点, 以 书面形式 交给 承包人,进行 现场交 验 ;
( 7 )组 织 承包人和设 计 单 位 进行图纸 会审 和设 计交 底 ;
( 8 )协 调处 理施工 场 地 周 围地下管 线 和 邻近 建筑 物 、构筑 物 (包括文 物 保护
建筑)、 古树 名 木 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 9 )发包人应 做 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 .2 发包人 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 办 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 由 发包人承担。
8 . 3 发包人 未能 履行 8.1 款 各 项义务, 导 致工期 延误 或 给 承包人 造 成 损失 的,
发包人 赔偿 承包人有关 损失 , 顺延延误 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 .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 容 和时间 完 成 以 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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